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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来源: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6-19   查找更多相关资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发展现代农业重点行动的意见》、《2008年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渔业专业会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规范养殖生产秩序,强化养殖用药管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一)通过开展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整改和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持证率,促进水产养殖规范化发展。

  (二)通过开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执法检查,整改和查处违规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三)通过开展养殖过程兽药使用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方式

  执法行动由我部统一部署,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为执法行动提供技术支撑。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配合执法行动的开展。

  三、执法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重点检查本辖区内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及其他集约化水产养殖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他水产养殖企业和散户纳入检查范围。执法检查的重点是:

  (一)养殖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二)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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