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1、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
2、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
(四)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包括:
1、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
2、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
3、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等。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便于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凡实施检查的水产养殖单位或散户,均需由渔政执法人员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表1),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
四、进度安排
2月底前,我部对执法行动进行总体部署,下发行动通知。
3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下发工作,并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3月-10月,各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月、9月,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对各地执法行动进行2次重点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执法行动情况开展2次以上的督查。
11月底前,各地对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