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渔政监督、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在养殖执法专项行动中的职责分工,逐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
(二)对无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苗种生产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贮存或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水产养殖产品被检测出药残超标,以及未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各地要按照“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应地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需责令改正的,由执法检查单位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格式见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十二)。
为便于事后取证,依法开展的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工作,所在地渔政机构需派员参加取样过程。
(三)各地要大力开展水产养殖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养殖生产者宣讲养殖业生产的各项规定,让养殖生产者掌握持证生产、依法用药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守法意识,争取广大养殖从业人员对执法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运用媒体适时宣传执法行动的效果,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通报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广大渔政执法人员有计划、有针对性、多形式地学习水产养殖法律法规及相关必备的技术知识,使一线执法人员掌握养殖业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为便于各地开展养殖执法培训工作,今年我部将统一组织举办省级养殖执法师资培训班。
(五)在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办案,妥善处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发生和激化矛盾。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连同本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七)执法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附表2),将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联系人:
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曾昊,联系电话:010-64192976,64192918(传真);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李彦,联系电话:010- 64193276,64193087(传真),电子信箱:zhihuichu@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