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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应对措施

来源:web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6-19   查找更多相关资讯

  一、航行

  正确规范的航行方式能够大大降低渔船海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航行中应注意的事项:1.渔船在航行时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2.渔船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3.渔船在航行、作业时应避开商船习惯航路。4.渔船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5.渔船航行、作业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二、作业

  生产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1.船员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等。2.船员不得在吊杆下和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船舷边站立、逗留。3.船员在进入鱼舱时,应防止因鱼货变质造成的有害物质中毒。4.网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起吊网包时应保持安全重量,不得强行起吊。5.在起绞网过程中,应随时保持水中网具与船艉或船舷的间距及角度;大风浪中起网时,网机绞纲速度应适当放慢,防止风浪冲击造成绳索断裂。6.正确装载鱼货、网具,保持船舶稳定。

  三、锚泊

  锚泊时及锚泊期间应注意的事项:1.锚泊前清查锚泊水域情况。2.渔船不得在航道及禁航区内锚泊。3.锚泊时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4.向编组生产的船舶或岸台报告自己锚泊位置。5.渔船在锚泊时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6.锚泊中注意天气变化,固定好船上一切活动物件。7.锚泊中注意正常显示号灯、号型。8.锚泊中注意定时测定船位,防止船舶移锚。

  四、消防

  渔船发生火灾后应采取的措施:1.减速并调整方向,使失火部位处于下风。2.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关闭通往火场的所有通道。3.移走火场附近可燃物,用水冷却火场周围舱壁和甲板。4.根据火灾源的不同,选择灭火器材的种类。5.明火扑灭后,应认真清理现场,彻底扑灭余火,防止复燃。6.船员身上衣服着火,应迅速脱下着火的衣服,或就地打滚灭火,或跳进就近水源中。7.轻金属、电、硫酸、油类、未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等引起的火灾不能用水扑救。

  五、通信

  渔船无线电通信基本常识:1.常用水上通讯方式:①短波通讯(单边带);②超短波通讯(渔用对讲机);③卫星通讯(电话、短信息)。2.国内水上求救频率和电话:①国内海上搜救中心求救电话:12395;②短波90-C船用对讲机221遇险求救频道(频率33.0MHz);③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岸台。3.国际水上求救频率:①短波通讯频率:2182KHz;②超短波通讯频率:156.800MHz、156.45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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